2007年6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离婚协议拒不履行 先起诉后申请执行
王泓毓

  张女士问:
    半年前我和前夫协议离婚,他提出住房归我所有,并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偿5万元。我们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。半年过去了,前夫闭口不提经济补偿的事,我多次去找他一直要不到钱。请问:我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?
    本报作答:你和你的前夫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,并办理了离婚手续,你与你的前夫之间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,因此,法院不会直接受理你申请执行的请求。
    我国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因此,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,一方不履行时,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,如果你的前夫仍不履行,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